學會章程
民國78年12月24日初訂
民國79年01月12日修訂
民國82年03月20日修訂
民國84年02月12日修訂
民國88年04月20日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細胞及分子生物學學會】,英文名稱為【The Chinese Society of Cell and Molecular Biology】,以下簡稱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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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
第三條 | 本會以聯絡國內外人士,交換研究心得,促進國內細胞及分子生物學之研究與發展為宗旨。 |
第四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 |
第五條 | 本會得於各省(市)設立分會,其組織簡則另定之。本會得視會務需要,設立各種委員會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 | 本會之任務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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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促進細胞及分子生物學之研究與發展。 | |
(二)連繫國內外有關細胞及分子生物學之研究機構及學術團體,交換有關資訊。 | |
(三)舉辦有關細胞及分子生物學之學術演講及研討會。 | |
(四)發行有關細胞及分子生物學之雜誌及刊物。 | |
(五)參加國際細胞及分子生物學學術活動。 | |
(六)舉辦其他有關細胞及分子生物學之研究事項。 |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 入會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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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員分為(一)普通會員(二)學生會員(三)團體會員(四)贊助會員(五)名譽會員五種,其入會資格如下: | |
(一)普通會員:凡在國內外之大專院校以上畢業,從事有關細胞及分子生物學之教學或研究者,經本會會員兩人介紹及本會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個人會員。 | |
(二)學生會員:凡在國內外之大專院校以上之在學學生,經本會會員兩人介紹及本會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學生會員。 | |
(三)團體會員:凡從事細胞及分子生物學研究之機關或與細胞及分子生物學有關的商業團體,經本學會會員兩人介紹及本會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團體會員。 | |
(四)贊助會員:凡在經濟或其他方面對本會有實際贊助之個人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者,並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 |
(五)名譽會員:凡對細胞及分子生物學有特殊貢獻,由理事長或理事兩人以上連署提名,經本會理事會通過者,得聘為本會名譽會員。 | |
第八條 | 本會會員如嚴重違反本會會章,由理事會決議,並提會員大會同意後,予以退會。 |
第九條 | 本會會員之權利: |
(一)普通會員: 發言權及表決權:由本會所召開之會員大會或臨時會議中,具有提案發言及表決之權利。 選舉、罷免權與被選舉權:在本會理、監事選舉中,可擁有選舉、罷免權及被選舉權。 參加本會所舉辦的各種活動。 享有本會出版刊物。 其他應享之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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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生會員: 發言權及表決權:列席本會所召開之會員大會或臨時會議中,具有提案發言及表決之權利。 參加本會所舉辦的各種活動。 享有本會出版刊物。 其他應享之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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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團體會員及贊助會員: 發言權及表決權:由本會所召開之會員大會或臨時會議中,具有提案發言及表決之權利。 參加本會所舉辦的各種活動。 享有本會出版刊物。 其他應享之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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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本會會員之義務: |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 |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 |
(三)按期繳納會費。 | |
(四)出席會員大會。 |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一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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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本會設理事二十一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組織理事會及監事會。 |
第十三條 | 本會設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理事長一人,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票選之。理 事長對外代表本會,並為會員大會及理監事聯席會之當然主席。 |
第十四條 | 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但連任之人數,不得超過原有人數之三分之二。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
第十五條 | 本會理事會設秘書長一人,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幹事若干人,由理事長視業務需要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
第十六條 | 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 |
(一)訂定與修改章程。 | |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 |
(三)討論會務。 | |
(四)通過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算。 | |
(五)財產之處分。 | |
(六)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 |
第十七條 | 本會理事會之職責: |
(一)審核會員入會或退會。 | |
(二)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案。 | |
(三)選舉理事長及常務理事。 | |
(四)聘任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 | |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及預算、決算。 | |
(六)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 |
(七)其他重要會務事項。 | |
第十八條 | 本會監事之職責: |
(一)監督會員大會之決議案及會務之進行。 | |
(二)選舉常務監事。 | |
(三)審核年度預算、決算。 | |
(四)監察本會財務及財產。 | |
(五)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 |
(六)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 |
第十九條 | 本會理、監事如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候補理、監事遞補之。 |
第廿條 | 本會理、監事之選舉,得以通訊方式行之。 |
第五章 會議
第廿一條 | 本會會員大會分為定期及臨時兩種會議,均由理事長召集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舉行。前項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監事會之函請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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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二條 | 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修改章程及財產處分,應有普通會員半數以上出席並經出席普通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第廿三條 | 本會理、監事會議,每四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 |
第六章 經費
第廿四條 | 本會經費以左列各款充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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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會員入會費: 普通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參佰元。 學生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壹佰元。 團體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參仟元。 贊助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拾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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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常年會費: 普通會員:新台幣伍佰元。 學生會員:新台幣壹佰元。 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 贊助會員:依會員意願不定期贊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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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孳息。 | |
(四)補助費。 | |
(五)其他。 | |
第廿五條 | 本會會員連續三年不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
第廿六條 | 本會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廿七條 | 本會之預(決)算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一個月內由理事會編製報告書,送請監事會審查後,提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第七章 附則
第廿八條 |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屬所在地方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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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九條 |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